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市**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7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至11月19日,被害人杨某某被骗入楚雄传销组织,先后在楚雄市**小学附近一出租房三楼以及楚雄市**镇**村民小组**号**6楼由刘某某担任家长的传销窝点被潘某某(已判刑)、许某某看守,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杨某某被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传销为目的,参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娟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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