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街派出所,现住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1991年11月1日因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10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后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又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完毕,再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季,被告人许某某雇佣谭某某、谭某某等人利用大型机械在黑龙江省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新立林场52林班7、9小班、53林班8小班内非法开垦占用林地,并以140万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用于种植人参而从中谋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许某某在黑龙江省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新立林场施业区52林班7、9小班、53林班8小班内非法开垦占用林地总面积136.5亩,并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卫片图、GPS点、示意图、现场照片、位置图、林班登记卡、价格认定结论书、野帐、测算结果、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合同书、收据、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扣押清单、协议、银行流水、情况说明。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及照片。
4、证人谭某某、肖某某等30人证言。
5、被告人许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树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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