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许某某在翁牛特旗**镇**村**和**镇**村**水泥路道南两处承包林地内,改变用途非法种植农作物。经翁牛特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所种植地块是乔木林地,林种是用材林,树种是杨树,**镇**村**林地面积为9.9163公顷,**镇**村**水泥路道南林地面积为2.3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邱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翁牛特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183.99亩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董志会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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