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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住万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为了建养猪场养殖生猪,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在万安县五云林**镇**村**组联营造林的某山场上挖山整地,先后建设住房一栋、猪舍两栋、阳光发酵棚一栋。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占用并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0.09亩,林种类型为防护林。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国群联营山场协议、荒山流转承包合同、前科证明、关于夏造镇夏造村许某某养猪场占用林地情况汇报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张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安司鉴中心【2019】林鉴字第0078号)及补充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峰

检察官助理:魏明香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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