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四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3********,汉族,初中,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乡**村**号,2009年3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许某甲与安阳市安阳县**乡**村委会支书刘某某口头协议协商承包扩建**村南蓄水池事宜,后被告人许某甲雇佣许某乙和朱某某负责管理取砂石土,用于自己为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提供砂砾生意。期间许某甲陆续给朱某某3万元,由朱某某分两次支付给村委会3万元。经安阳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与测绘院鉴定:许某甲在**村南岗坡地(蓄水池)周边取砂石、土面积为15073.21平方米(折合22.61亩),其中占用耕地共14609.41平方米(合21.91亩)为基本农田,该地块土地深度超过20厘米,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甲于2018年12月3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承包合同及村委会单据、现场照片、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退赃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许某乙、朱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阳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与测绘院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有一般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惠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在安阳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