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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徐昌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使用手机在京东网购买了枪管、枪托等零部件。后许某某自行将枪管、枪托等零部件和射钉器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并存放于家中。2019年9月18日,巫山公安民警到许某某家中将其自行改装的射钉枪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2019年9月19日,许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传讯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关于打击追缴非法枪支弹药集中行动的通知》、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鉴定意见;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枪支辨认笔录及照片、交易记录提取笔录及图片。

6.搜查视频、现场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占锐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共56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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