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6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1年进入****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通过应聘成为****公司的水果采购经理,负责与水果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任董事长周某某,为了与步步高签订采购水果合同,于2016年7月4日开始向许某某进行行贿,一直到2018年9月,许某某离开水果采购的岗才停止收受周某某的贿赂,经查证许某某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和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周某某的商业贿赂共计人民币178000元。

2019年11月13日,****公司监察部将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召到公司谈话,交给派出所。被告人许某某已经通过****公司上交受贿款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此页无正文)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