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运营部**车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郑洪涛,北京颖周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2日、自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利用担任**运营部**车队**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无人驾驶测试服务中提供便利,收取该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4600元(以下币种同)。
二、2018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担任**运营部**车队**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在**无人驾驶测试服务中提供便利,收取该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77400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亲属代为退缴涉案钱款1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 超
代理检察员:王宏晔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检察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涉案钱款152000元随案移送;
8.辩护人郑洪涛联系电话:133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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