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2********,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2017年1月9日,柯某某(另案)在茂名市茂南开发区**路**售楼部营销中心门前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雅迪二轮电动车(车架号:2016102********,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83元)。2017年1月初,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柯某某盗窃得来的上述电动车而以500的价格向柯某某收购该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碟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