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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许某某,198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20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3****小型轿车沿无锡市惠山区**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58mg/100ml。

二、销售伪劣产品

2020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从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1732元的价格购入5.623吨201型不锈钢矩形管,后冒充304型不锈钢管材销售给江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叶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6256元。

经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检验,上述钢材样品中碳、镍、铬项目含量不符合GB/T 20878-2007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要求。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退赔人民币1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家钢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唐山)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静超

检察官助理  李  珊

202123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无锡市梁溪区**园**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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