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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及未取得相应资格,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滕官村操作汽车吊时,吊装物瞬间向车厢后侧摆动并撞击到王某乙腹部,导致王某乙与其身后物体挤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调查报告;

2.证人姜某甲、姜某乙、仲某某、王某甲、唐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9]1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贤亮

检察官助理:庄建晓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29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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