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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崇仁县**镇***路*号。2018年12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在章某某(另案处理)的交代下,驾驶摩托车为章某某运送约0.3克冰毒及麻果至崇仁县****熊某某家门口,将毒品放在门口的黑色皮鞋中后离开。之后熊某某交代其朋友将毒品拿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系共同犯罪且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祝福林

检察官助理 杨梦馨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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