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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号,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村**建材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南安市**镇**村**村**建材厂工地,驾驶装载机作业时,撞倒并碾压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曾某某,致被害人曾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将案发经过告知王某甲,后王某甲打电话告诉王某乙,由王某乙拨打110电话报警。当日5时20分许,王某乙来到案发现场并告知被告人许某某已报警,被告人许某某留在现场等候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南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曾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6月9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系严重胸腹部损伤致多功能器官衰竭合并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函、调解协议及声明书、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曾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曾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丁灿辉

检察官助理肖茂盛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南安市**镇**村**建材厂。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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