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玉米联合收割机在辛集市**村南被害人王某某玉米地里作业,许某某在倒车过程中,没有注意到王某某在其玉米联合收割机后面,不慎将其卷入玉米联合收割机中置的秸秆切碎机内,致使王某某受伤后死亡。许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急诊病案记录及医院谈话记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权某甲、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权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表、农机事故案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穆 丹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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