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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宁夏平罗县******号,住宁夏平罗县****小区**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将停放在平罗县**镇**小区**号楼前宁A**J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启动后,未注意到蹲在车前筛捡粮食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将马某某撞伤,马某某经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系被机动车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许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接受民警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彬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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