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街道办**村**号,现住迁安市**小区**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6月2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同为迁安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负责迁安市**钢铁有限公司道路清理工作。2019年6月21日13点30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冀B*****号吸尘车在迁安市**钢铁有限公司新区**路段由东向西行驶作业,因要给车辆加水而向北右转弯时,因疏忽大意,将同向骑三轮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甲碾轧,致杨某甲当场死亡。
另查明,2019年6月23日,迁安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杨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害人家属为许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2019.6.21”迁安市**钢铁公司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检察官助理:杨春娇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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