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栋**。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为赚取带工费,在香港上水**大厦二楼从货主处取到用环保袋包着的涉案物品从香港入境,双方约定带工费400元人民币。当日被告人许某某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查验,在其行李中查获穿山甲鳞片8.7千克。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8.7千克穿山甲鳞片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经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涉案8.7千克穿山甲鳞片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动物保护价为93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鳞片8.7千克;2.书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出入境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种鉴定报告书、价格评估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穿山甲鳞片是珍贵动物制品,还走私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宙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