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三刑诉〔2017〕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 7年3月2日被呼和浩特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走私武器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7月20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走私武器罪
2016年7月、8月、12月,被告人许某某多次与境外售枪网站Loja.mundilar.net联系,陆续购买气枪4支,并通过网络支付工具Paypal以每支气枪约合人民币11000到1300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购枪款。境外网站按照被告人许某某提供的收件人、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假收件信息,将气枪拆解后,分包从葡萄牙邮寄进境以逃避我国海关监管。被告人许某某将收到的3支气枪分别出售给李某甲(另案处理)6.35mm “板球”气枪2支、孔某某6.35mm“火神”气枪1支,均被呼和浩特海关缉私局查扣。2016年12月,分三个包裹邮寄进境的“山猫”气枪1支,被昆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并移交呼和浩特海关缉私局。2016年8月底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准备从境外网站购买1支气枪出售给李某甲,并收取了李某甲33000元购枪款。后许某某害怕被有关部门查获,未向境外网站购买气枪,也未将购枪款退还李某甲。
2、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微信、QQ等,分别向他人非法出售气枪3支、购买铅弹1066颗。具体如下:
1、2016年12月份,网名为“李勇哥pcp”的李某乙与被告人许某某联系购买“秃鹰”气枪1支。被告人许某某将气枪交给李某乙,并收取售枪款7000元人民币。
2、2016年底左右,网名为“钱多多”的向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联系购买“1911”气手枪1支。被告人许某某将气手枪交给向某某,并收取售枪款3000元人民币。
3、2017年2月25日,杨某甲找到杨某乙想购买1支气枪,杨某乙联系许某某并向其购买。次日,被告人许某某将“秃鹰”气枪1支交给杨某乙,并收取售枪款7000元人民币。
4、2017年2月底,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微信,与微信号为“老梁商贸”的蔡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以350元人民币购买了1066发5.5口径的“粮食”(即铅弹)。
以上3支气枪、1171发铅蛋均被呼和浩特海关缉私局扣押。
经鉴定,送检的7支枪形物体认定为枪支。送检的1066发疑似铅弹,均为非制式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国家对枪支、弹药严格管制,却向境外网站购买气枪4支邮寄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走私武器罪。其非法向境内其他人员销售3支枪支、购买1066颗铅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向李某甲收取1支气枪购枪款但未提供枪支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也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新
2017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家中;
2.案卷柒册、光盘肆张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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