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与魏某某(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合伙走私,许某某在香港仓库收到货主送来的货物后,派发给水客,由水客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走私入境到深圳。魏某某负责在口岸接货,支付水客带工费。林某某负责在深圳仓库点货、记账、对账。
经深圳海关计核,2017年8月15日至8月30日,许某某、魏某某、林某某为货主徐某某(已判决)走私入境化妆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256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货物明细表、抓获经过、记账单、结算单、货款明细表、送货单、深圳市中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林某某、魏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电子物证鉴定文书、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专项审计报告、检验证书等;5.辨认笔录:许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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