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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赌博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小区****号,于2019年12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许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7月份,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出租屋中,在网络赌博平台开通一个“快乐十分”赌博账号给参赌人员杨某某用于赌博活动,从中赚取“返水”获利。至被抓获时止,参赌人员杨某某在该赌博账号累计投注125267元,从中“返水”获利4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将其中2000元分给杨某某,本人非法获利2000元。

2、被告人许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7月份,在其上述出租屋中,在“兆基”网络赌博平台开通一个会员账号给参赌人员陈某某用于六合彩赌博活动,从中赚取“返水”获利。至被抓获时止,参赌人员陈某某在该赌博账号累计投注39630元,被告人许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3、被告人许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7月份,在其上述出租屋中,在“兆基”网络赌博平台开通一个会员账号给参赌人员张某某用于六合彩赌博活动,从中赚取“返水”获利。至被抓获时止,参赌人员陈某某在该赌博账号累计投注41831元。被告人许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某某,共计接受三人进行投注赌博,且收受投注额累计206728元,从中非法获利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祥歆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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