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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钟某某**宾馆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某某**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葛志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先后3次聚集曹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章某某、金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常州市钟某某**宾馆**房间内,采用“斗牛”、“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共计5430元。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及参赌人员,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共计8375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许某某及证人金某某、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钟某某**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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