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站**院,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为办理贷款,安排许某某办理虚假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书等资料,在上蔡县**所办理河南****有限公司5栋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驻马店市******有限公司收购粮食缺少资金的理由,虚构从河南******有限公司购买10000吨小麦购销合同和从上蔡县******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0000吨小麦购销合同,以河南****有限公司5处房产及土地作抵押,于2014年11月18日向上蔡县*******社申请贷款2300万元。2014年12月29日,上蔡县*******社向驻马店市******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300万元。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没有将2300万元贷款用于小麦购买,而是于2014年12月29日,将其中的1300万元转账到上蔡县******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于当日转账到多名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债务。剩余1000万元于2014年12月29日转账到河南******有限公司,于次日转账到河南****有限公司,并于当日从河南****有限公司转款到多名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7份证明了许某某帮助周某某骗取贷款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吴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利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