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6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夏津县**,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街**号**幢**单元**号,住夏津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夏津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夏津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授意他人以维修单位车棚、改造卫生间的名义分别在夏津县**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虚开二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05676.5元)并在本单位报销后由其个人支配、占有。被告人许某某实际所得98676.5元。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向监察机关退缴案款986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虎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夏津县**家属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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