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闽清县**镇**店将36段淫秽视频出售给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2020年5月20日,经闽清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梅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截图照片、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清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许挺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村**村**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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