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080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橱柜安装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镇**村**。因吸毒,先后于2015年10月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8年6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8月13日被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将一包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快递从湖北省荆门市邮寄到杭州,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池某某。
2、2019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将1包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从湖北省荆门市邮寄到杭州,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池某某。
3、2019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将2包重约1.2克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从湖北省荆门市邮寄到杭州,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池某某。
4、2019年2月底3月初,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池某某(已起诉),将5包重约4克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从湖北省荆门市邮寄到杭州,以3000多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甲。
5、2019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将5包重约3.6克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从湖北省荆门市邮寄到杭州,以4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甲。
6、2019年3月底,被告人许某某将一包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从湖北省荆门市邮寄到杭州,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池某某。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6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重笔录,取样笔录,账号主体查询情况,交易记录,物品照片,快递单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人池某某、杨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宪 伟
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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