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二仔、二毕),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街道**楼出租屋,户籍在福安市**镇**街**号。2012年9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6月26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4月19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6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9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其福安市阳头街道金莲池31号二楼的出租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将0.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并从中获利。
2019年5月15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镇**街抓获被告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毒品封口袋一个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刑,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册103页,检察卷壹册6页。
3、随案移送物证毒品封口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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