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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罪)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巷**号**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为了获取物质利益,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0.16克。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0.1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涉案0.16克毒品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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