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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湖北省建始县邺州**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县“***”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从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克。

2019年8月初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先后12次向刘某某、郑某某、冉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5克。2019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许某某时,从许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7.41克。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8月初,被告人许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利川市**KTV对面一私房4楼(以下简称租住房)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00元1克的价格共1次约1克;

2019年8月16日至8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其租住房、**公园附近等地方以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向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0.2克的价格共6次各0.2克,共计约1.2克;

2019年8月11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冉某某位于利川市**路**巷21号的家中、许杨租住房等地方以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向冉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0.3克的价格共3次各0.3克,共计约0.9克;

2019年8月18日凌晨、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冉某某位于利川市**路**巷21号的家中、许杨租住房等地方以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向冉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0.2克的价格共2次各0.2克,共计约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利川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许某某与郑某某、冉某某的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冉某某、郑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称量、取样、搜查等笔录;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829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称样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员: 王磊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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