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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纳雍县**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份月期间,黄某某因无处购毒多次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要求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给被告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从上线处购得毒品后与黄某某一起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5日,黄某某转账人民币17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转账人民币270元给上线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购得毒品后两人一起吸食。

2.2019年5月9日,黄某某转账人民币2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转账人民币350元给上线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购得毒品后两人一起吸食。

3. 2019年5月12日,黄某某转账人民币2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转账人民币200元给上线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购得毒品后两人一起吸食。

4.2019年5月14日,黄某某转账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转账人民币600元给上线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购得毒品后两人一起吸食。

5. 2019年5月16日,黄某某转账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转账人民币300元给上线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购得毒品后两人一起吸食。

6. 2019年5月19日,黄某某转账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转账人民币300元给上线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购得毒品后两人一起吸食。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23时许在温岭市泽国镇牧屿青年路**号一幢**号**室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宏斌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提讯证壹册。

3.随案移送作案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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