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4********,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1月2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3月2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多次从徐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吸食,并以贩养吸,多次将买来的毒品贩卖给童某某(已判刑)、张某某、董某某、姚某某、周某某等人,共计贩卖毒品十六次,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八次贩卖毒品给童某某的事实
1、2019年2月4日,童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许某某求购3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300元购毒款,后许某某在贵溪市**酒店将300元毒品交给童某某,童某某在该酒店将购买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2、2019年2月5日,徐某乙向童某某求购2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购毒款,童某某收到钱后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50元购毒款,后许某某在贵溪市**酒店将150元毒品交给童某某,童某某在贵溪市区**附近转手给了徐某乙。
3、2019年2月6日5时许、17时许、18时许,汪某某三次向童某某求购200元、300元、2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分别支付了相应的购毒款,童某某收到钱后三次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分别支付了200元、240元、200元购毒款,被告人许某某分三次在贵溪市广场**附近将相应毒品交给童某某,童某某分三次转手给了汪某某。
4、2019年2月16日,徐某乙向童某某求购3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300元购毒款,童某某收到钱后联系被告人许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购毒款,被告人许某某在贵溪市**酒店停车场将200元毒品交给童某某,童某某在贵溪市**小区转手给了徐某乙。
5、2019年2月23日,童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求购1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00元购毒款,许某某在贵溪市**酒店603房间将100元毒品交给了童某某,童某某将购买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6、2019年2月26日,童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求购1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00元购毒款,许某某在贵溪市**酒店603房间将100元毒品交给了童某某,童某某将购买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二、被告人许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给张某某的事实
7、2019年2月8日,张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求购2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购毒款,许某某在贵溪广场**市场二楼将200元毒品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带回家吸食。
8、2019年2月26日,张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求购2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购毒款,许某某在贵溪市安康广场**网吧附近将200元毒品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带回家吸食。
三、被告人许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给董某某的事实
9、2019年2月5日,董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求购100元毒品,后董某某在**酒店的一个房间找到许某某并微信支付了100元购毒款,许某某将100元毒品交给了董某某,董某某拿到毒品后在该房间吸食了毒品。
10、2019年2月21日左右,董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求购200元毒品,并在贵溪市**酒店603房间现金支付了200元购毒款,许某某将200元毒品交给了董某某,董某某拿到毒品后在该房间和许某某、童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
四、被告人许某某一次贩卖毒品给姚某某的事实
11、2019年2月16日,姚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求购3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300元购毒款,许某某将毒品放在贵溪市**酒店10楼电梯对面的花瓶里,姚某某拿到毒品后将购买的毒品带回家吸食。
五、被告人许某某三次贩卖毒品给周某某的事实
12、2019年2月3日,周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求购5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500元购毒款,许某某在贵溪市**酒店将500元毒品交给了周某某。
13、2019年2月20日,周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求购18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80元购毒款,许某某在贵溪市**酒店将180元毒品交给了周某某。
14、2019年2月23日,周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求购2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购毒款,许某某在贵溪市**酒店603房间将200元毒品交给了周某某,周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带回家吸食。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童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系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桂萍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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