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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充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西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刑,因病未投入监狱。2019年3月中旬,许某某从成都一外号叫“哥老馆”的人处,购买毒品带回南充进行贩卖。3月18日凌晨1时许,西充县公安局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朱儿粉馆”附近将许某某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小袋冰毒净重0.65克,电子秤一个。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川R*****的黑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内查获冰毒一大袋净重36.08克。之后,民警又对许某某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租住房进行搜查,从该房间客厅阳台书柜上查获两小袋冰毒,净重分别为1.06克、0.76克。经鉴定,以上被查获的4袋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后,又从成都购买毒品运回南充贩卖被民警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因犯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寇志农

助理检察员:弋坤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四川省巴中监狱送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成都病犯监狱服刑并接受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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