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与吸毒人员段某某取得联系,二人相约在本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楼下见面,由许某某以向段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2017年8月28日,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从其车上查获纸质包装的灰白色粉末状物品两小包以及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灰白色粉块状物品一小包(1号检材)、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小包(2号检材)、电子称一个。经鉴定,1号检材净重0.797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号检材净重0.63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许某某当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后脱逃,2019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行政处罚材料等;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毒物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许某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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