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社区**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3时许,陈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许某某欲购买500元的海洛因,许某某同意,双方约定许某某之前的借款300元无需归还,算是好处费。随后陈某某通过微信给许某某转账人民币550元。当日17时许,陈某某和许某某微信联系,约定在三亚市天涯区桶井高速路口对面的海鲜大排档处交易毒品。18时许,陈某某和许某某先后来到约定地点,许某某将装有三管海洛因的黑色塑料袋放在交易地点的地上,陈某某捡起袋子拿到三管海洛因(经鉴定,共净重0.06克,含海洛因成分)。交易结束后,许某某离开现场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陈某某处缴获三管海洛因,从许某某处缴获一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手机一部等;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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