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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2时许,在瓦房店市**宾馆前路边,被告人许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于某某甲基苯丙胺0.1克。

2020年1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瓦房店市**附近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许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系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锋

检察官助理:马春成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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