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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宿舍汪某某家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汪某某,以供其吸食,许某某从中获利20元。

2、2020年6月18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公司宿舍汪某某家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汪某某,以供其吸食,许某某从中获利20元。

3、2020年8月1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公司宿舍汪某某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汪某某,以供其吸食,许某某从中获利30元。

4、2020年8月6日21时许,汪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后许某某与汪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公司宿舍**号汪某某家中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0.24克,查获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粉末0.02克。

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粉末检出甲基苯丙胺、香兰素、咖啡因、氨茶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四笔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琼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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