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组,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8时10分,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许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在许某某房间床头枕头底下查获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海洛因0.03克。经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向杨某某、尹某某、韩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国映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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