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93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区**号**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某找姚某某要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姚某某便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购买毒品,并由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姚某某一起到潮阳区**镇**村**附近许某某的养殖场,许某某便容留姚某某、李某某一起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姚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9年5月7日早上11时许,被害人姚某某与许某某因纠纷发生争吵,后许某某和“猴”及其朋友(均身份不明,现在逃)三人强行将姚某某带到**区**一烂尾楼,由许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汽车,“猴”及其朋友一左一右坐在姚某某身边。在烂尾楼内,许某某等三人将姚某某抓到一个房间厕所里按在墙角一起进行殴打,许某某使用烂尾楼内的一支铁质手电筒捶打姚某某的背部。同日下午l4时许,公安机关接线索举报在**区**附近抓获吸毒人员姚某某,现场查获姚某某身上的疑似毒品1包,重9.17克。经检验,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法医鉴定,姚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且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礼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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