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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社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9日、28日及6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药机回迁楼2号楼4单元15楼向王某贩卖冰毒四次,分别获得毒资300元、300、295元、300元,每次约0.1克多,被告人许某某共计获得毒资1195元。

2020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药机回迁楼2号楼4单元15楼的家中容留王某在家中吸食毒品三次,为其提供吸壶等吸毒工具。

2020年5月1日、6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药机回迁楼2号楼4单元15楼向吸毒人员任某某贩卖冰毒两次,微信转账获得毒资分别为300元、500元,共计800元。

2020年6月6日、9日、1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药机回迁楼2号楼4单元15楼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吸食毒品三次,并为其提供吸壶等吸毒工具。

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许某某时,在其身上及租房处的床头柜上搜出冰毒三包(分别为0.32克、0.69克、0.27克),共计缴获冰毒1.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许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从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于某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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