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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罪)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街道**村**组。2010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因网络赌博输了钱,便想骗钱扳本。2019年1月18日14时许,许某某到刘某某位于耒阳市**馆的店铺谎称购买热水器,并与刘某某谈好热水器的价格为1580元。付款时,许某某欺骗刘某某说自己没有现金,只能使用信用卡付款,但信用卡欠了钱,需要刘某某先转3000元钱给其激活信用卡,之后其再从信用卡取5000元钱归还刘某某和购买热水器。为了骗取刘某某的信任,许某某把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拿给刘某某查看,并且带刘某某去了许某某一个在**馆卖油漆的亲戚谢某某店里,谢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确认了许某某是其亲戚。刘某某确信后便通过微信转账2400元钱给许某某。许某某收到2400元钱后谎称不够偿还信用卡,又在网上联系了名叫“**”的饮食店和“**”手机店,要刘某某通过支付宝分别向两个店铺转了5000元、3000元。在扣除50元手续费后,许某某通过微信马上收到了“**”饮食店和“**”手机店分别转来的4980元和2970元。

在收到刘某某的10400元钱后,许某某又对刘某某谎称自己信用卡实际欠款28000元钱,要全部还清后才可以从信用卡取钱还给刘某某。刘某某为了把钱要回来,只好答应继续转钱给许某某。于是许某某又带着刘某某到耒阳市**路一烟酒店,刘某某用自己的信用卡从烟酒铺老板处套现8000元,扣除80元手续费后,许某某收到7920元现金。因刘某某不愿再套现,许某某就以找朋友借钱还信用卡为由逃离现场,并谎称第二天将钱还给刘某某,但第二天许某某并未归还刘某某支付的款项。案发当日,许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网络赌博充值。之后,刘某某多次联系许某某偿要求偿还上述款项,但许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

案发后,许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还了涉案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辨认笔录;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购买热水器为由诱骗被害人向其支付款项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而被害人将款项支付后其既未归还信用卡欠款也未购买热水器,却借口逃离现场,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曾犯盗窃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了涉案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宝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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