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3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巷**栋**楼501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将案件退回茂南分局补充侦查,茂南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7日重报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再次将案件退回茂南分局补充侦查,茂南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5日再次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许某某在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其可以拿到大量口罩,通过口罩交易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冯某某和章某某口罩款共计11.1万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4日,冯某某通过朋友添加许某某的微信,许某某对冯某某谎称其有卖口罩渠道,从四川通过顺丰快递直接邮寄到茂名,于是冯某某与许某某达成以3.5元一个购买20000个口罩的约定,随后冯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许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购买口罩款7万元。许某某收到款项后,没有口罩向冯某某提供,而向冯某某虚构其口罩在邮寄过程中在广州被拦截的事实,以厂家未办理退款无法向冯某某退款等理由,非法占有冯某某的7万元口罩款拒不退还。
2、2020年2月份,章某某通过其丈夫吴某某的微信得知许某某在朋友圈发布有口罩渠道的消息,于是添加许某某的微信。2月22日,许某某对章某某谎称其领了一批口罩发货回茂名,可以提供给章某某,并向章某某微信发送了相关口罩的视频和图片,骗取章某某的信任。章某某与许某某达成以3.3元一个购买20000个口罩的约定后,于2月23日通过支付宝向许某某支付了6.6万元购买口罩款。许某某收到款项后,没有口罩向章某某提供,通过向章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邮寄一双鞋子形成虚假物流信息的方式,欺骗章某某说已经发货,并通过其微信(昵称:X**,微信号:Ma****)与其用来冒充“上家”的其本人另一个微信(备注:“**”,微信号:macr****)进行相互聊天,形成虚假的协商聊天记录,然后截图发给章某某,继续欺骗章某某。经过章某某多次催讨,许某某于2月26日、3月7日共计向章某某退回款项2.5万元,之后以需要等“上家”的朋友退款后才能向章某某退款为由,非法占有章某某的4.1万元口罩款拒不退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10张、活页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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