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住长沙市天心区**********楼。2004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长沙市天心区**街**号“**商行”,向该商行老板王某甲谎称其次日中午在**鲜君**店办寿宴,需购置烟、酒、槟郎等食品并要求被害人王某甲将订购的烟、酒、槟郎等食品于次日送至**海鲜。2020年4月5日10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将烟、酒、槟郎等食品送至**海鲜**店后,被告人许某某向王某甲谎称酒席结束后再结账。王某甲离开后,被告人许某某当即将王某甲送来的十条香烟、十瓶白酒搬走,并以481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钱将骗得的九条香烟(其中七条和气生财香烟、两条和天下香烟)销赃;以2600元的价钱将诈骗得的十瓶剑南春白酒销赃,所得7410元赃款被被告人许某某挥霍一空。

经鉴定,十瓶剑南春白酒价值为3800元钱;七条和气生财香烟价值3500元钱;二条和天下香烟价值1840元钱,总价值914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宴会预定书、送货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谅解书;2.证人汪某某、杨某某、钟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剑南春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 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截图及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许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