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起诉期间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曹某某盗窃电缆线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找到其姨母张某某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曹某某“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宁
检察员:王志勇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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