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办公地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新村**栋**楼、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投资及帮助办理小孩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65330元。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假借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81100元。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合伙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600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以售卖二手空调为由,冒用陈某甲闲鱼账号“chennanxi8684”,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黄某某、金某某购买二手空调订金人民币4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所骗赃款均被其个人消费及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破获经过;2、身份证明材料、借条、合作协议;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账单记录、闲鱼账号、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4、被害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王某丙、张某某、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雨
检察官助理:覃珺之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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