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路**号**宿舍,现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路**号**宿舍,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 2020年5月11日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网上通过快手号、QQ号将自己虚构成出售电动车的商家形象,以卖电动车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2020年1月初,被害人王某某(时年14周岁)看到许某某发布的虚假卖车信息后便找许某某购买电动车,许某某以交购车费、车架费、上牌费、保证金为由,让被害人王某某多次给许某某及许某某指定的收款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盗用刘某某的QQ号(335803****),然后使用刘某某的QQ号群发信息方式向其好友借钱,其中刘某某好友杜某甲(时年17周岁)回复了他的消息。后来因账户被冻结许某某又使用自己的QQ小号:181949****以刘某某的名义主动添加杜某甲为好友,杜某甲同意后,许某某以周转钱的名义骗杜某甲说转钱到杜某甲的银行卡上, 杜某甲再通过微信二维码转给自己,杜某甲便将他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许某某。许某某使用“对话生成器截图神器”APP生成了转账人民币3400元给杜某甲的截图发给杜某甲, 并将两个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杜某甲,杜某甲以为转账成功,通过扫码先后将人民币1000元和2400元转给许某某提供的微信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退还王某某人民币16000元、杜某甲人民币3400元,并得到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微信转账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杜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在网上假冒销售电动车和盗取他人QQ,冒充他人好友的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昭霞
检察官助理:谢莲海
2020年6月3日
附注: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397653****;
2.随案移送案卷壹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扣押平板电脑一台、手机三部,现存放于海口 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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