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号,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许某某找到付集镇西村村主任赵某某(另案件理),让其帮忙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二人隐瞒事实真相,以危房改造的名义,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0000元。案发后,许某某向杞县纪委退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和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佳
检察官助理:裴瑞娟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