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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324321972********。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6日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谎称自己能联系购买“南沙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现学府名苑小区)”住宅楼,并私自刻制“南沙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专用章”一枚,与被害人王某某等8人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7.4万(其中5.5万元已退还)、被害人田某某2万元、被害人崔某某12.3万元、被害人朱某某65.5万元、被害人尹某甲23.35万元、被害人尹某乙19.35万元、被害人尹某丙18.85万元、被害人张某某20.3万元(已退还),共计179.05万元(退还2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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