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乡**村,捕前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虚构其可以代办转学的事实,并在微信朋友圈传播。2018年至2019年期间,看到该条信息的学生家长和接送站负责人共54人,误认为许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转学,给付许某某共计587300元人民币。许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信用卡、生活支出消费等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哲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现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