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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3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种植莲藕的情况下,为骗取2016年文安县春季造林绿化补贴资金,冒充莲藕种植户向文安县**镇政府申请补贴资金,并以他人种植的莲藕地块欺骗镇、县核查人员,同年7月8日,许某某收到骗取的补贴资金共计26.04万元。同年7月13日,许某某骗取补贴资金一事被文安县**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许某某遂将骗取的款项全部转给该政府工作人员,后该政府工作人员又转给文安县****村村集体保管。2016年7月31日,**集体转给许某某3万元2020年7月份,文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取期间许某某将3万元上缴。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文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造林绿化补贴资金情况表、补贴款发放明细、银行流水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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