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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使用微信冒充女性,并发布虚假招嫖信息,谎称能够提供卖淫女为男性从事卖淫嫖娼服务,以此为由,骗取多名男性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000余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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