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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03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虚构自己从事收受“六合彩”投注业务且拥有很多“大客户”的事实,以介绍被害人吴某某到其公司帮忙收受“六合彩”投注获取返利为诱,先后多次让被害人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微信、QQ、支付宝的“定位费”、“升级费”等费用从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合计430599元。

(二)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虚构自己从事收受“六合彩”投注业务且拥有很多“大客户”的事实,以安排被害人刘某某帮其记账并从中获利为诱,在其欠款巨大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有支付偿还债务能力但钱暂时被查封的事实,向被害人刘某某借钱“还债”,先后多次让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扫码支付等方式帮其“还债”从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合计161800元。

2019年4月4日20时11分,被告人许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商务大厦隔壁的湖南土菜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前科查询、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和指认笔录;

7.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冠丞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缴获的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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